勘察设计合同
发布时间:2007-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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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的期限;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设计费用;其他协作条件。1)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将一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委托给勘察人、设计人后,勘察人、设计人即按合同约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则应严守合同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勘察、设计内容,并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勘察、设计所需要的资料、工作条件等。如果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单方更改合同条款,或不尽协助履行义务,都会导致相同的损害后果,即会使勘察人、设计人支出额外的工作量,从而使得勘察、设计费用不合理增加。由于改部分增加的工作量和相关费用是由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故合同法将发包人的此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规定为,发包人应按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即按照勘察人、设计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 勘察人、设计人有下述两种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勘查、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包括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或者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勘察人、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致使工期拖延的。 勘察人、设计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由勘察人、设计人实际履行,继续完成勘察、设计;损害赔偿,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勘察人、设计人用以进行损害赔偿的财产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是通过减收或者免收应得的勘察、设计费,补偿相对人的损失,二是勘察、设计费不足以赔偿的,勘察人、设计人还须赔偿对方对该部分损失,使发包人因勘察人、设计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完全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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