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
发布时间:2007-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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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所进行的运输。1)订立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2)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3)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论是负责履行还是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都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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