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违法性
发布时间:2007-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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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违法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了《民法通则》第98条和第119条之规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违反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办法等; (4)违反医院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则等; (5)违反作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只要行为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行为具有违法性。 医疗人员具有上述违法性的医疗事故行为,通常具体表现为以下请款: (1)误诊。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和有关的操作规定或一个合格医护人员的应有注意,本来应当诊断出来病人存在某种疾病或伤害,但是没有诊断出来,或者根本就没有进行诊断; (2)贻误治疗。虽然进行了正确的诊断,但是未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 (3)不当处方。对于已经确诊的病人,给予错误的的厨房; (4)不当手术和处置。不当手术和处置包括对不需要何不应当手术和处置的病人进行手术、错误切除不应当切除的器官或者组织、在手术和处置中将器具药棉等遗留在病人的胸腔或腹腔内、由于消毒不严格导致病人感染等; (5)手术或处置导致病人不应有的伤害; (6)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导致病人的伤害或其他损失;等等。医疗事故行为多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但是病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与医疗单位建立诊疗合同关系后,医护人员的不作为行为(拒绝治疗、拒绝执行处方等)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行为。 在医疗事故中,直接加害人往往是医护人员,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题则是雇佣该直接加害人的“医疗单位”,只有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才对自己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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