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程序
发布时间:2007-06-07 00:00:00

浏览量:4220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