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2007-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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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2.董事的任期董事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4.董事会的表决程序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二)经理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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