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发布时间:2007-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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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建立。(二)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三)登记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仲裁委员会章程;(4)必要的经费证明;(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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