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受理
发布时间:2007-06-08 00:00:00

浏览量:3925
(一)申请1.仲裁申请的概念 仲裁申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争议发生后,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开始仲裁程序的行为。它是民商事仲裁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具有阻止相关诉讼程序发生以及中断相关请求时效的意义。2.申请的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也就是在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必须存在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则不得申请仲裁或参加仲裁;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3.仲裁申请书的内容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三)答辩与反请求 仲裁答辩是指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和辩解的行为。 反请求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针对原申请人提出的独立的请求。(四)对有仲裁协议的起诉的处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五)财产保全1.申请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2.管辖(1)国内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2)涉外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六)证据保全1.申请原因和启动方式 与诉讼案件一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启动须由当事人申请,然后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到人民法院,在此须注意三点:(1)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并无审查权。(2)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无权依职权决定进行证据保全。(3)当事人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而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2.证据保全的管辖管辖权因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不同:(1)国内仲裁――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2)涉外仲裁――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