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
发布时间:2007-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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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有权选择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仲裁庭或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制仲裁庭。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合议制仲裁庭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上述选定事宜,可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进行。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没能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二)仲裁员的回避1.回避的理由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回避的形式仲裁员回避的形式包括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3.回避申请提出的时间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4.对回避申请的处理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5.回避的后果(1)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2)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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