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与裁决
发布时间:2007-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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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审理的原则1.开庭原则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仲裁庭主持?,?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仲裁应该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2.不公开原则对于仲裁案件,不公开进行为原则,公开进行为例外;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即仍不公开进行)。(二)书面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法。商? 法?商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仲裁庭主持?,?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开庭审理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有利于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有利于查明案情?,?公正仲裁?。但有时案情比较简单?,?对事实争议不大?,?或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当事人不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来往不方便?,?并且书面材料已很充分等等?,?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依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直接进行裁决?。在仲裁中?,?开庭审理相对于书面审理来说?,?较为普遍?,?只要没有相反的协议?,?仲裁庭都应当进行开庭审理?,?以便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陈述各自的观点进行辩论?,?使仲裁庭对案情更加明了?,?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在书面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会给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机会交换材料?,?进行书面辩论?。商?(三)举证责任《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应当”举证是个义务,如果举证不能,仲裁庭无证据据以裁决,没有履行仲裁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败诉后果。该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收集证据不是仲裁庭的义务,而是仲裁庭的权利。在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证据证实时,仲裁庭对证明一方主张的证据可以收集,也可以不收集,收集与否是他的权利。因此,在仲裁程序中,举证义务和举证责任就全部落在当事人身上。在仲裁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举证责任往往先是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就必须说明事实和理由,举出证据证明他主张的案件事实确已存在;如果他举证不能,仲裁庭就会驳回申请。然后由被申请人否认、反驳或者提出反请求,这时就由被申请人举出证据证明他主张的案件事实并承担举证责任。这称之为举证责任的“分担”。但是举证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各方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并不是说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了。仲裁法只笼统规定了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在仲裁实践中,具体的举证责任分担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四)和解与调解1.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或重新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作出裁决书的不能反悔。 2.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五)裁决1.评议一般情况下,裁决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但是,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裁决书的补正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补正。4.裁决的效力在仲裁程序中,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原则。仲裁案件,经过一次仲裁作出仲裁裁决,即告终结;除非仲裁裁决依法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不能申请再次仲裁,也不能起诉、上诉。(六)简易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法?商(1)争议标的不大法?商适用简易程序得案件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一定的数额以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商?法?商(2)案情简单法?商案件简单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简单意味着对该纠纷易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因此在仲裁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超过了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但由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同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3)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所谓双方当事人默示同意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金额时?,?即适用简易程序?。?而书面同意是指在争议金额超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得情况下?,?也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商? 2.简易程序的特点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商?(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缩短?。商? (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3.简易程序的进行(1)如果申请仲裁的事项的标的额及其他条件在简易程序规定的范围内,则争议的处理直接采用简易程序。(2)在争议金额超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得情况下?,?也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七)仲裁程序与民诉程序的比较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均是国家法律认可的,用以解决私权利纠纷的两种纠纷解决程序。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为:1.程序体系相同。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同属一国民商事程序体系的组成部分,使用程序的目的都是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私权利纠纷。2.权利行使的模式基本相同。仲裁程序中仲裁权的产生依据与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产生依据不同,但两种权利行使的基本模式相同,都是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位置组成一个“三角形”,即当事人双方是三角形的两个角的点,法官或仲裁员是三角形的另一角的点。在审理案件时,法官或仲裁员的地位都要求处于中立、衡平地位,对纠纷的处理均有权威性。 3.庭审的某些程序相同。参加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一致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二者都要求提出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在证据和财产的保金、调节、实现、文书送达等制度上均有相同之处。 4.裁决的法律效力相同。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的授权,对案件作出的裁决,与法庭依据审判权作出的裁决(判决)一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二者都要求依法独立裁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等原则也是一直的。尽管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机制,有共同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进入程序的权利依据不同。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依据的是国家授予审判机关的审判权,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直接赋予,是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而仲裁机构并不享有国家权力进入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管辖权,仲裁权来自当事人的授权。在个案中当事人可以协议仲裁庭行使裁决权的权限和范围,仲裁庭不得越权仲裁。2.受案范围和依据不同。一切私权利纠纷案件,均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民事诉讼程序的进入依据是“不告不理”“有告有理”,而启动仲裁程序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和纠纷发生后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或者虽有仲裁协议,但不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私权利纠纷案件,仲裁程序也不能启动。3.组庭方式和权利行使不同。民事诉讼中一、二审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在简易程序中,由审判员独立审理,独任审判员也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并不独立行使审判权,它往往将自己认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权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而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是当事人选定的,或者请求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庭的组成必须反映当事人的意志,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仲裁权,其他任何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独立行使仲裁权。4.审判和审理形式不同。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的,可以上诉,二审法院有权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且民事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服的不可以申请“二裁”,也不得再提起诉讼,但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程序公正进行,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是不公开审理的,不允许旁听,也不允许报道,这也是仲裁的保密性所决定的。5.对程序的司法监督不同。民事诉讼程序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相结合。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可见人民法院内部和人民检察院从外部,都对民事诉讼程序实行监督。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没有内部程序,只有外部监督,即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裁决实行司法监督。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也有权申请执行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定重新仲裁。6.程序法的适用不同。民事诉讼程序适用程序法时,因国家主权原则,当事人不得对此作出选择;而仲裁程序适用何种程序法,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可见,仲裁较之诉讼灵活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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