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发布时间:2007-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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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该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以下若干内部组织机构:(1)委员和委员会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仲裁委员会聘请经济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每届任期3年。仲裁委员会委员通过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来行使其职权,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仲裁委员会每次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会议由委员会议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副主席主持召开。会议形成决议时,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才有效。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并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核准通过;制订和修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政策等重要事项并形成相应的决议。(2)主任会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员7人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分别组成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工作。(3)仲裁咨询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5名至15名专家组成,该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4)秘书局(处)。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案件的登记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程序的管理,非仲裁庭调解案件的调解等。(5)秘书长会议。(6)仲裁研究所。 根据2000年9月5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的,2000年10月1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具体包括下列争议:(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特别规定的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6)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件。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聘请海上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海事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副主任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提名,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根据1995年9月4日修订,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1)关于海上船舶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救助的报酬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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