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
发布时间:2007-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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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费用的种类 仲裁费用指仲裁机构为办理具体仲裁案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补偿性费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是仲裁机构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的需要。仲裁费用通常包括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的报酬和支出以及办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其他合理的、实际的费用,诸如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而发生的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 仲裁法颁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该办法将仲裁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护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另一部分是案件处理费,用于仲裁机构处理案件合理支出的费用,仲裁费低于法院的诉讼费。(二)仲裁费用的征收标准 案件受理费的征收采取预交的方式,即根据争议数额的大小,依率计征。 案件处理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实际支出来收取。(三)仲裁费用的预收和分担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委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四)仲裁受理费的缓交 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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