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
发布时间:2007-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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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地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区域管辖或者土地管辖,是指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确定地域管辖采用的标准主要是当事人、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与其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的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居所地,是指公民以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在某地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所在地。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其住所地是指该法人或某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原告应向被告的居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原告起诉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或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的规定基本上是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具体是: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地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例如,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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