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共同管辖
发布时间:2007-06-18 00:00:00

浏览量:1963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觉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就实质而言,移送管辖只是对案件的移送而并不是将管辖权移送。为了避免法院之间的互相推诿,法律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原则上不得再行移送。二、指定管辖 如果法院之间对某一案件的管辖认识不一致时,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三、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的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