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行使
发布时间:2007-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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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使方式 1.提示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必经程序。 2.提示付款 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的票据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见票即付的汇票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 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 应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 (三) 票据权利的保全和消灭 1.保全 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2.消灭 下列情况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 (1)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2)票据自到期日起已满2年; (3)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已届2年; (4)支票自出票日起已届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已届6个月; (6)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所谓再追索权是指票据的债务人因被持票人追索而履行了支付义务后,取得了原持票人的地位,享有向其前手追索的权利,因相对于前面的追索是第二次追索,因而称为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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