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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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包括:(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技术有人持有证券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3)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4)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5)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业务的正常进行:(1)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2)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3)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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