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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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按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从目前国务院机构设置的情况来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它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能,依法对全国证券业和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二)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务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4)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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