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的条件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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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法变更为15%)。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地违法行为。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新股的条件。新股发行除应当具备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有关增资发行的特殊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从前一次公司开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5)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相同,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公司发行债券累计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及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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