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和禁止的交易行为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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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的行为有: 内幕交易欺诈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 欺诈客户的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 (一)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对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包括: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4、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证券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1)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低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瓣30%;(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三)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价和供求关系原则,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四)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五) 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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