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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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 2.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3.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4.收购要约发出后,要约的主要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以新闻发布会、登报或其他传播形式通知所有受要约人。收购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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