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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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和适用情况 指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为该当事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既不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发生,也不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发生,而是源于受诉法院在特定情况下的临时指定。指定诉讼代理人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而诉讼不得不进行的。2.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虽有法定代理人,但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诉讼代理人,又无其他人可作法定代理人的。(二)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及其诉讼地位被法院指定的诉讼代理人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须有诉讼行为能力。2.须具备适当的品质。3.须不存在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可能性。4.须自愿接受法院指定指定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三)指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引起指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取得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2.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有了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已能行使诉讼代理权;3.指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4.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取消指定或指定诉讼代理人辞却代理并获法院同意;5.诉讼终结,指定诉讼代理人完成代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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