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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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对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的,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2条规定,推选的代表人人数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2)诉讼代表人的变更及对其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 诉讼中出现诉讼代表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以及不能尽代表人职责的情况时,可以由原推选代表人的当事人推选新的代表人予以更换。更换后的代表人继续履行原代表人职责;原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新更换的代表人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代表人既是当事人一方的成员,又是多数人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为保障多数当事人全体的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三款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同时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3)判决书主文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书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的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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