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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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加对方当事人 某些案件中,有必要追加对方当事人,甚至要移送管辖。例如,《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2)公告 人数众多一方在起诉时,其人数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并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登记。公告期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 公告要通知当事人案件已经开始,可起送达作用。同时,当事人知悉通知的内容后到人民法院登记,可确定当事人的人数。(3)登记 登记人要证明他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其所受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4)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代表人的变更和对其行使权利的限制,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相同。(5)判决书主文 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书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的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6)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3款规定,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裁判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即在权利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 这里所说的判决效力的扩张,是指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也有效。 由于代表人是以多数当事人全体的名义、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进行诉讼抗辩,所以,代表人的诉讼实施权来源于所有被代表的当事人,法院判决的利益或者不利益要归属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也要归属于其本人。尽管被代表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判决的效力也及于他们,这不是判决效力的扩张。 在公告期间未进行权利登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人民法院将裁定对其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这才是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即代表人诉讼的实体判决扩张至没有参加诉讼的另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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