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证据调查和证据保全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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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因此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但特殊情况下,则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第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经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的线索的;第二,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或勘验的;第三,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互相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的;第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上述情形下,法院有权主动调查和核实证据。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既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举证的一种方式。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经常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鉴定、勘验或重新鉴定、勘验。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8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9条还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告知不予准许的决定以及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 证据调查有直接调查和委托调查两种的情形。直接调查是案件的承办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到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地点进行的调查和收集证据。 委托调查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委托其他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某些事项进行调查的制度。如果被调查人、争议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物证性质的标的物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受诉人民法院派人亲自前往有困难的,就有必要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委托调查时,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受托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提出明确的调查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委托调查所收集的证据与受诉人民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有同等的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直接调查和委托调查都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物证应当是原物。2.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3.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副本、复制件、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证据来源和制作经过。4.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5.鉴定和勘验应依照“证据的法定形式”一节的有关要求进行。6.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二、法院对证据的保全1.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与法院调取证据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一般都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期限均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都需要法院实施相应的行为,而且对于某一证据的保全和调查收集往往采取同一种方法。但是,证据保全主要是在证据有可能灭失、难以使用或者必须确定案件的形状等情形时法院才采取的措施。 2.证据保全的条件 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第三,待保全的证据还没有提交到法院,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第四,证据保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然,如果出现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商议同意延长举证期限等情形,会造成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相应可以延长。 第五,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保全的证据为双方有争议的标的物,需采取查封、扣押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与讼争物的实际价值相当;如果采取鉴定、勘验、拍照等方法保全物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采取该保全措施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三、关于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就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措施。1.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两个特别条件:一是起诉之前,有关的证据面临着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二是利害关系人必须提出申请。2.诉前证据保全的程序。首先,诉前证据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由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法院管辖。其次,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再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必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证据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证据保全措施,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3.诉前证据保全与公证的关系。一旦发生诉讼纷争,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证据与公证的证据都能成为可靠的证据。不过,公证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私权,比证据保全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在当事人可以既可申请证据保全也可以申请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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