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救助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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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或者法院根据当事人收入和经济状况,对无力支付诉讼费用者给予全额或者部分司法援助,或决定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措施,以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免除其经济负担之忧。 我国司法救助主要内容是由《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诉讼费用补充规定》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等司法解释确定的,其制度规范与德国比较接近。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如果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不能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为保障其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1.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第一,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修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第二,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第三,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第四,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第五,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2.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一是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一律免交诉讼费用;二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诉讼费。但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除外: 其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提出了在原诉讼中没有提出的新证据,是当事人有过错,而不是法院裁判有错误,所以应当交纳诉讼费。 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助,是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等方式,在诉讼、非讼、代书、咨询等法律事务中,对因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以提供法律帮助的司法救济制度。三、诉讼保险 诉讼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的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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