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0-06-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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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常用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5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2:《高法刑二庭审判长会议关于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能否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问题的研究意见》
广东省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粤高法发[2001]30号《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抢劫犯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他人人身的方法强行夺取或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抢劫:
(一)夺取公私财物时,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方法的;
(二)夺取公私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
(三)共同夺取公私财物后,犯罪嫌疑人为掩护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携赃逃跑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强行夺取公私财物,足以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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