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
发布时间:2010-07-24 17: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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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对下列两类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如人民法院对上述裁决裁定撤销后,用人单位可以就相同争议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5.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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