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调取
发布时间:2010-07-24 17: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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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如果当事人对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特殊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可以向仲裁委或法院申请调取相关的证据。 可以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因此,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和法院调取单位的公文文档记录,以找到证明事实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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