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发布时间:2010-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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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孙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在特定条件下,他们之间产生抚养、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第二位的,具有对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的补位性质。 二、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是血缘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它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有抚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在特定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产生了附条件的抚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可见,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是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补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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