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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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20071028]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依据及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调解书执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 第 201 条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
25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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