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
发布时间:2007-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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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受害人同意: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外事件: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第三人过错: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呢过错即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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