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发布时间:2007-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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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的人间借款合同可以比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的下列规定,可以适用于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1)《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2)《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4)《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5)《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6)《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7)《合同法》第211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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