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0-08-02 09: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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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采购合约书审查意见)
致:**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根据贵司提供的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采购合约提出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一、增加约定该货品的质量标准。
建议约定: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交付的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试车期间,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卖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货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权利瑕疵的责任:
建议约定:出卖的货品为出卖人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并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2.质量瑕疵的责任:
建议约定:在卖方交付订货物之后一年以内,如发现该货品有质量瑕疵的,除该瑕疵系因买方原因造成的情形之外,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对瑕疵进行修补,或提供替代品,或降价销售,或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的价款。但是,上述瑕疵是因卖方责任产生时,卖方根据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买方造成误工、延期交货等经济损失的,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增加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建议约定:货品的所有权,在货品验收完毕并确认合格之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向买受人交付货品或交付该货品的单证,并转移货品的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应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否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四、增加约定货品的运输方式,运费的承担。
建议约定:本次采购为采 运输的方式,由卖方将货品运至买方在深圳宝安区大浪镇的厂房,运费由卖方承担。
五、增加约定货品的保险方式。
建议约定:保险费应由卖方承担。
六、增加约定货品的损害风险的转移方式及时间。
建议约定:在货物运抵买受人在深圳宝安大浪的厂房之前,货品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七、增加约定货品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八、增加保修期间的责任。
建议约定:保修期间,该货品使用不合格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
九、货品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建议约定:由卖方按照货品的价格双倍赔偿。
十、为便于对货品的检验及对案件的审理,争议解决的方式:
建议约定:若双方在本合同的订立、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合同的履行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为本所修改意见,请贵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改!
顺祝商祺!
广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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