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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般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现实中,债可发生在合同纠纷中也即合同之债、侵权纠纷中也即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案件中。在此类案件中,拥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纠纷多集中在债权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 国晖律师在该领域有着独特的建树,诸多律师有着丰富的处理债权债务成功的经验。对涉及标的额很大的案件,会成立律师特别案件小组、团队合作、资源共享,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ommon problems
律师的作用
The role of lawyers
债务债权部律师
债务债权部国晖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原、被告达成协议,不仅偿还应付加工费还要支付违约金
【案 由】债权债务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 被告:深圳市XX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原告承揽加工玻璃镀膜:原告已经为被告承揽加工了该玻璃镀膜,并已经全部送货上门、且全部开具了相应的《深圳市增值税发票》,对此,被告亦已全部抵扣退税完毕。 截至2017年10月2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玻璃镀膜的加工费金额为533806.71元,总计利息金额为29141元。 2018年7月8日,被告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李某代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进一步确认了:欠付的玻璃镀膜加工费金额为525199.64元,并言明:此欠款于2018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上述付款时间若不能兑现,愿意支付货款总额的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作为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的经济赔偿。若深圳市XX光电有限公司超过以上还款期限3个月,将由本人李某承担所有债务并偿还(即:李某承担一般担保的补充清偿责任)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仍然继续违约,虽经多次催促,但均未收效,据此,原告除有权要求支付加工费525199.64元、以及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31日相应利息29141元外,还有权要求支付2018年9月1日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期间的相应违约金。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的玻璃镀膜加工费525199.64元。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相应利息为29141元。 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的相应违约金,暂计至: 2018年10月8日本案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59873元[计算方法:以525199.64元为本金,按3‰ 1天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违约之日起,计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年10月8日本案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59873元] 以上,暂计总金额为614213.64元。 4、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6月3日被告李某尚欠原告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2017年7月至2017年10 月期间的玻璃镀膜加工费525199.64元和违约金50000元; 二、原告同意由被告李某于201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转账支付上述款项575199.64元了结本案,该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 三、如被告李某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自愿同意另向原告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150000元,原告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如被告李某足额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原、被告双方因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案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五、原告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原、被告之间因为承揽加工合同转变为债权债务纠纷。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6月3日被告李某尚欠原告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玻璃镀膜加工费525199.64元以及违约金5万元。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支付相关的镀膜加工费及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52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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