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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有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8-11-19 15: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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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婚姻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李某,女
       原告诉称:2016年8月,原、被告相识于世纪佳缘婚恋网,并确立恋爱关系。原、被告还是东北老乡,一来就感觉十分投缘,很快陷入热恋,双方一直以“老公”、“老婆”相互称呼,都产生结婚意愿。2016年8月20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到上海,以及千岛湖、西塘、乌镇等地旅游,见了其母亲,原告还给予了被告母亲相当数额的见面礼。原告为此重新布置了新房,将家里的家具90%都更换了,为被告购买衣服、鞋包、纯水机、德国炒勺(高达4000元)等,价值2万多元。为被告购买上课用高档无线扩音机一部。尤其是,为被告用其旧车置换了一部奥迪A3新车,原告先后支付车款18.65万元。同时还通过她给予被告哥哥做手术1万元,未被接受,留在被告账上,但不久,被告却两次提出分手,在2016年11月12日大吵之后,被告终于宣布与原告分手,并拒绝返还购车钱款、衣物家什等。从此,被告拒绝与原告进行交往,同时双方也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婚姻自由是受我国法律保护,原告无权强制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在缔结婚姻过程中所收受原告的礼金、钱物,被告应当如数返还原告。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8.65万元,返还原告礼金1万元,返还原告鞋包、纯水机、德国炒勺(价值合计2万元),共21.65万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起诉的案由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全部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因原、被告仅为男女朋友关系,还未到谈婚婚嫁的阶段,因而原、被告之间无婚约一说;2、原、被告于2016年8月初相识于世纪佳缘网站,在原告的一再表白下,被告才与原告面对面地坐在一起,原告为快速将被告揽入怀中,使出了有钱人惯用的手法(即砸钱的手法)。2016年8月中旬,在双方认识不到半个月的情况下,原告多次主动表示要将被告的车辆置换,而被告鉴于双方男女朋友关系都算不上的情形下,已多次表示明确拒绝。被告担心原告掏钱将车辆置换后,如双方不能继续交往,这笔置换汽车所发生的费用将会造成双方的困扰,但原告仍信誓旦旦地表示即使双方今后不成也无妨,在此前提下,被告才同意原告置换车辆。在原告帮被告置换车辆的过程中,原、被告之间连男女朋友都不是,又何来婚约之说,更谈不上原告是按照其习俗给付彩礼的理由,基于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案由应当为赠与合同纠纷,请合议庭查明上述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原告添置日常用品只是用于改善双方的生活条件之需要,并无婚约一说。因在原告给被告置换车辆的情况下,被告想当然认为自已找到一个真心爱自己的男人,在此情形下,被告从心里接纳了原告,双方同居就顺理成章了,但因被告住福田,原告住在龙华,在原告多次邀请下,被告前往原告住所,因原告居住条件与环境极为恶劣,被告要求原告添置日常用品,以改善双方同居的居住条件。但男女双方同居一是为了解对方的人品和生活习性,二是看双方彼此是否可以接受与容忍对方的缺点与不足,在这两点没有得到肯定之前,双方不可能到谈婚论嫁的这一步,更不可能存在有婚约一说。在本案中被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完全是其反悔后为索取不附带义务的赠与财产所需要,而不是双方真有婚约这一说辞。
       第三、双方分手的原因是原告的感情生活太混乱,而非被告过错,在双方同居之前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希望原告将前妻和孩子安顿好,被告不想介入原告和前妻的任何情感纠葛中,原告也明确表示不会有情感纠葛。而实际,上被告与原告同居后原告总是刻意规避被告见到原告公司的员工和朋友等,被告对此一直困惑不解,因正常的情况下,一个单身的男人找到同居的女人后恨不得让自已周围的人知道,而原告的做法全是隐秘,被告并未与原告的亲戚、朋友和同事等发生过交集,后在被告的努力下,被告在原告的住所旁与其员工遇_上了,但这次的交集并未给被告带来任何的福音,而是让被告在爱情的美梦中被惊醒。事后不久,原告的前妻从国外回来,将被告的个人物品全部丢出屋外,并认为被告是原告与前妻之间的第三者。被告无端受到羞辱,被告要求原告告诉前妻明确原、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的关系,但原告在前妻面前却退缩了,被告无奈只能拣拾原告前妻丢弃的个人物品等,并离开这伤心之地。被告才明白原告是离婚不离家,原告是欲享齐人之福,而又缺乏担当,才造成被告被其前妻羞辱的现状,被告之后与原告沟通时要求原告切割原告和前妻的情感纠葛,并要求原告只能在前妻和被告之间做一个选择,不可能两个女人同时与原告保持这种情感,为此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在此情形下,被告为避免今后受到更多的羞辱和伤害只能忍痛割爱选择退出。而原告在其前妻蛊惑下也出尔反尔将其为获女人芳心的信物反悔要求索回,原告的这一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人之常情,请合议庭查明上述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婚姻财产纠纷?被告是否需要返还原告主张的物?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返还购车款13055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经世纪佳缘婚恋网相识后迅速坠入爱河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在聊天中也多次以“老公”、“老婆”相称,结合原告为其居所添置家具,为被告置换新车出资以及双方曾共同居住的事实,并考虑到原、被告均是有婚史的人,若不以结婚或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断不至于如此大动千戈。故法院采信原、被告相识相恋后曾有缔结婚约或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双方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的范畴。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双方履行赠与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为赠与合同纠纷,通常情形下赠与人与受赠与人之间的身份并无任何限制,赠与物是具体的,赠与意思表示也是明确的。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并未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本案并非赠与合同纠纷。当然对于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也不予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原、被告经热恋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有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权利。本案原告所支付的购车款186500元虽未明确约定为彩礼,但其性质上具有彩礼属性,且数额较大,如不予返还,对原告而言显失公平。考虑到该笔购车款系用于购买奥迪A3轿车,此后双方还共同使用过该车辆,必然产生自然损耗的情况,以及适当照顾女方的需要,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返还购车款130550 元( 186500元x 70%)。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购车款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万元款项,既然原告已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系用于被告亲属手术,那么该款项就具有赠与性质,且考虑到其金额较小,以及双方曾同居存在共同支出的事实,法院可酌情判令被告不予返还。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购买的鞋包、纯水机、德国炒勺等物品,除纯水机外,其他物品被告均予以否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考虑到纯水机价值不大,法院可酌情判令被告不予返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14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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