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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业务中,律师要有非常扎实的刑事法律理论基础,缜密的办案思路,娴熟的辩护技巧,出色的应变能力,才能很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诉讼活动。同时,律师也要有不畏艰难、不惧压力的坚韧品格,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业务是本所重点的业务和强项业务,也是本所的品牌业务之一。 本部聚集了一批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和出色实务能力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并聘请了曾在司法界和法学界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刑法专家担任顾问,强强联手同组成了一支通晓刑事法律、拥有精湛刑辩技能、作风过硬的刑事律师团队。 发挥整体实力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法律服务是本所的特色和优势。为了确保办案质量,本部律师所受理的刑事案件,均由本部的资深律师共同讨论后,制定最为科学和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则由刑法专家论证后实施,因此,任何一个当事人在本所都能获得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 多年来,本部律师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他们出色的辩护技能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他们敢于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顽强工作作风,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不起诉处理或无罪、减轻、从轻处理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赞誉。。 刑者,辨善恶,分是非。国晖律师将一如既往地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
Common problems
律师的作用
The role of lawyers
刑事诉讼部律师
刑事诉讼部国晖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万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 由】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万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诉称,2014年开始,被告人万某创办了某网站,在未得到相关行政部门和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万某擅自在该网站上提供国内外、港台地区出版发行的娱乐、摄影旅游等电子杂志给读者下载观看。2019年12月,万某为牟取利益将大部分的杂志设置为缴费升级成为会员才能观看。据统计和鉴定,万某在该网站上有偿提供电子杂志共计503种1384册。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家属委托,担任被告辩护人,通过会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关于量刑,辩护人依法提出如下事实与法律意见: 一、被告人万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万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偶犯,且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的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依法适用缓刑制度。 四、本案被告人已在司法机关处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已认罪悔罪。 综上,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或减轻情节并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较为合适。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争议焦点】 万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针对这个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XZ003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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