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5日,曹某、李某与安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曹某、李某向安某购买位于深圳市沙头角海山路的商品房;购房总价为人民币75万元;《合同》第3条约定:买方须在合同生效当日支付3万元定金;《合同》第4条约定:买方须在2010年4月16日之前将首期款支付到银行监管的帐号;《合同》第6条约定:卖方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出具赎楼公证委托书给担保公司;《合同》第11条约定: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超过5日的,买方有权要求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之后,买方曹某、李某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和将首期款放到银行监管的义务。但就是在签订首期款监管合同后的第二天,安某就反悔了,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履行合同。被告不但私自从银行撤回了申请赎楼的资料,还告诉银行说双方的房产交易已中止,不同意银行再介入赎楼工作,安某设置了种种障碍让担保公司赎不了楼。经曹某、李某多次催促,安某都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安某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房产交易不能进行。
无奈之下,曹某、李某只好委托顾律师代其维权,经了解案情后,顾律师协助两委托人取得了充分、详尽的证据,而且还为其制订了完善的诉讼方案,通知安某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后该案经一审、二审,对方迫于压力最终同意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本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