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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7年11月28日,刘某接到了一家医院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医生不断询问他的伤情如何,恢复的程度怎么样,有没有伤疤?还“提醒”他应该到医院安装假肢了。虽然他一再解释自己没有截肢,但对方根本不相信,而且声称医院里有记录。“我身体好好的,装什么假肢?”刘某当时感到一头雾水。最后,打电话的医生还告诉了刘某医院的地址,让他尽快去安装假肢。后来,刘某又接到了几个建议他安装假肢的电话。
12月2日下午,刘某来到那家医院,拿着他的身份证很快就查询到住院信息。病历上写着刘某的个人资料与他出示的身份证上的资料完全相符,而10月26日的入院病历上清楚地写着:患者被机器挤掉左脚,并且于当天进行了截肢手术。值班医生告诉记者,当时是公司将伤者送到医院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也是公司提供的。
刘某于是到公司询问相关情况。该公司办公室的李主任告诉他,10月 26日晚,一名才来20多日的工人,由于违规操作被机器压伤左脚,送到医院后,由于住院、拿药都需要身份证,而这名工人根本就没有身份证,公司觉得他和刘某长得很像,年龄又差不多,就临时将刘某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了医院。
为此,刘某以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辩称,刘某属于公司员工,其有权对刘某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使用。由于情况特殊和紧急,将刘某的信息使用于其他员工身上是合理的。
【争议焦点】公司将刘某个人身份信息用在其他员工身上是否合法。
【案例评析】公民的个人信息专属于个人所有,其他人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不得将其信息资料公开或给其他人使用。因此,公司将刘某的身份信息用于单位其他员工使用,对刘某造成了伤害,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和姓名权。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用人单位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向刘某道歉并到医院变更了他在医院的信息。刘某撤回了诉讼。
【案例启示】本案中,刘某虽然放弃依法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本案应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好应聘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在招聘结束或员工离职后,对这些应聘者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妥善处理。最好是能把这些含有应聘者个人信息的资料按一定的程序进行销毁,以防止这些信息在用人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第三人利用,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