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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谨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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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法律顾问,民商事
【案情简介】余某看到一家软件公司招聘软件开发人员,要求研究生学历,但他只有本科学历,便在应聘过程称自己是硕士研究生,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1年以后,公司发现余某的学历证明是伪造的,通知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余某认为公司招聘他是为了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证明他是能够胜任这一工作的,而且公司在招聘时未核实他的学历,过错应该在公司,公司以假文凭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软件公司认为,余某通过提供假文凭应聘,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从而也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余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余某提供假文凭应聘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是否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余某提供假文凭应聘是否属于欺诈行为,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在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有责任核实劳动者学历的真假。
【案例评析】《劳动法》第18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余某在公司招聘过程中,不符合公司对应聘者的学历要求,却故意告知公司具有研究生学历,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使公司相信其具有相应学历,从而做出招聘余某的决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欺诈性质,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余某应承担过错责任。
【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基于余某的欺诈行为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应聘者的欺诈,在审查应聘者的证件和材料时要高度警惕,防止应聘者的欺诈。同时,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虚假证件和信息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