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岗位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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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从2006年3月12日应聘至深圳某物业公司负责行政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工资是1800元/月。因为李某工作认真负责,2008年3月升至办公室主任一职,工资也涨至3000元/月,其中主任岗位奖金为500元/月。半年后公司通知她调任物业部副经理,原来的固定奖金要调整为绩效奖金,只有在部门每月被投诉次数不超标的情况下才能发放。李某因为性格比较谨小慎微,不同意调换岗位,并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留在原工作岗位。公司认为调整李某的岗位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自主权,公司有权作出调整决定,李某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应该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而奖金机制是根据岗位的不同作出的必要调整。李某无奈,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公司单方调整李某的岗位是否合法。
【案例评析】事实上,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和薪酬的事项,涉及到劳动者的核心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不能用任意扩大解释的“管理自主权”,来作为用人单位违法的借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可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由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但是,用人单位调整李某的工作不属于上述的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任意违反。因此,物业公司单方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变更李某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仲裁委做出裁决,撤销物业公司变更李某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决定,裁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案例启示】未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将会导致变更无效及有可能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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