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试用期内辞职培训费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7-24 00:00:00

浏览量:3186
【案情简介】2006年5月,王某应聘进入甲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其中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为6个月的试用期。王某在甲公司工作努力、成绩突出,公司领导认为王某具备发展为管理层的潜质,为他制定了培训与发展计划。2006年8月20日,甲公司出资派王某去美国接受为期2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为了确保王某在培训结束后继续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在王某出国前专门与他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在培训结束后需要为甲公司服务3年,如违反约定,须赔偿甲公司10万元的培训费用。2006年10月26日,王某从美国培训回来,过了几天,便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要求王某按《培训协议》支付甲公司培训费用10万元,但遭到王某的拒绝,甲公司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甲公司认为公司出巨资为王某提供培训,并为他制定了良好的职业发展计划,王某在出国培训前也认真地阅读了《培训协议》的内容,同意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赔偿公司10万元的培训费用,并亲笔签字确认,王某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在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违反了《培训协议》的约定,并且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则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试用期是公司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相互选择的时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不确定,劳动者对是否与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不能以签订服务期为由,限制自已的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不应要求自己赔偿培训费用。
【争议焦点】王某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培训费用。
【案例评析】从这个案例看,王某在入职甲公司的5个多月里,公司不但支付了近6个月的工资,还为王某支付了巨额的培训费用,而王某只为公司工作了不足4个月的时间,公司为王某投入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甲公司向王某索要培训费用有一定的道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依据此复函,试用期员工辞职不必承担培训费。所以,甲公司要求王某赔偿10万元培训费的依据不足。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甲公司的请求。
【案例启示】通过此案例,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要考虑到用人单位全部负担培训费用这一风险,选择适当的方式培训。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