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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务、房地产、并购上市、民商法律事务。
【案情简介】2005年华某与丙公司订立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1年后,华某利用休息时间自费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完毕后,华某向丙公司领导谈及此培训,询问丙公司能否为其报销此笔培训费用。丙公司领导同意并报销了华某的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1年后,华某提出辞职,丙公司提出要求华某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培训费用,否则不予批准辞职。华某不同意,拒绝支付此笔费用。丙公司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在本案中,丙公司认为,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报销了华某的专业技术培训的费用,应该视为公司对华某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而且此培训费用较大,不同于一般的职业培训,现在华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理应赔偿丙公司此笔培训费用。
华某则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丙公司从未与他签订过服务期协议,也从未就此培训费用进行过任何约定。丙公司为他报销培训费用即是同意支付此笔费用,丙公司不能因为他现在要辞职而出尔反尔。同时,华某又否认同意报销的事实,他依照《劳动法》与丙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丙公司要求他支付培训费用没有依据。
【争议焦点】丙公司对华某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但是双方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评析】我们认为:丙公司报销了华某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相当于对华某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并且此培训不同于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培训。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限,而用人单位已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出资培训费用,其标准为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此案中培训费5万,劳动合同期10年,每年的培训费为5千元。华某已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因此华某要支付公司4万元的培训费用。
【案件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华某要支付公司4万元的培训费用。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培训费用和服务期限,以及违反服务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