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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刑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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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民商事、公司法、刑事。
【案情简介】2007年2月的一天上午,深圳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拆除房屋外架时,因站立不稳且未系安全带从10余米高处摔下,当场重伤。建筑公司在为王某支付了医药费用后,与王某家属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该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12000余元,从此之后,王某不得再追究建筑公司的任何责任。
事后,王某及其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所支付的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其因工负伤所遭受到的损失,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依法确认其为工伤,评定伤残五级。上述认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对结论并无异议,但是该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事前已就工伤赔付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因此拒绝再向王某支付工伤赔偿金。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建筑公司私下与王某家属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合理、合法有效。
【案例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合法性原则协商订立,显失公平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身体康复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五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被确认为工伤五级伤残后,理应享受到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的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91200元。
工伤事故中受害的王某,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工伤善后事宜中,虽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但其所获赔付的补偿金12000余元明显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因此,调解协议显失公平。王某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变更调解协议书的赔偿数额,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补差合理合法。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发现王某的申请理由和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经庭审后裁决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裁令建筑公司依照王某的伤残级别,根据国家及广东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再偿付王某79200余元。
【案例启示】我们建议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进行调解,力求调解协议公平、公正,以保证调解协议的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