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跨越新法实施,经济补偿分段计算
发布时间:2010-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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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小李2003年4月进入公司,2008年4月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约,终止劳动合同。由于小李在公司工作满5年了,合同期满终止,小李向公司索要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无需为其支付任何费用,拒绝小李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小李向仲裁委提请仲裁。
【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应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除非劳动者不愿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提高后的条件续订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合同期跨越2008年1月1日的,期满终止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处理。
本案中,小李与其公司的劳动合同期跨越2008年1月1日,期满终止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处理,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劳动合同期满而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付经济补偿金,之后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付经济补偿金。上述案例中小李的主张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的做法也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处理结果】小李虽然工作满5年,但其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不满半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仲裁委裁决公司只需向小李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案例启示】值得指出的是,由于上述规定位于《劳动合同法》全文的最末尾部分,很多人都没有留意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案例中小李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员工甚至企业的人力资源负责人的想法,用人单位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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