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社会保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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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唐某于2005年3月入职深圳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上班,每月工资3000元。因工资不高,唐某本人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请求,请求用人单位不要为自己购买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唐某的申请,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008年2月唐某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工,要求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并要求用人单位补交2年的社保费。用人单位以唐某已书面申请不购买社保为由拒绝给予赔偿。唐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唐某与用人单位约定不为唐某购买养老保险是否合法有效。唐某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工,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评析】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因为劳动者的书面申请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便可以不履行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包括处分自己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义务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交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10%,员工承担8%,劳动者应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由此可知,我国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强制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定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作为劳动者的唐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也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唐某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购买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劳动者唐某提出辞工并要求赔偿,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获支持。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唐某提出辞工并要求赔偿的请求。
【案例启示】购买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免除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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