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强律师
深圳1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商房地产、婚姻、工伤
邵秋雯律师
深圳22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执行、行政诉讼、涉外业务。
梁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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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房地产、合同、婚姻案件。
苏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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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建设工程、刑事诉讼
【案情简介】张某于2006年8月进入一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双方签定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其岗位津贴1000元,保护技术、商业秘密津贴5000元,并且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及违约,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5月张某突然不来单位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一直到2007年6月份,用人单位多次查找后发现其以股东的身份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用人单位的相同。张某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导致了其负责的产品装配车间的工作任务无法完成,延误了用人单位一批产品的正常交货时间,给该单位造成了直接损失10万元。于是,用人单位以张某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争议焦点】劳动者违反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第102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90条均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不辞而别,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不仅证明张某无故离职的事实,并且证明了由于其无故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为10万元。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用人单位的全部主张,裁决张某承担由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例启示】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