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怀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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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涉外类法律事务、房地产、海事海商。
林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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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廖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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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集成电路半导体、新能源、物流。
邱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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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2008)MS330-657-1099号档案资料编写。
【案情简介】
原告丘某某诉称,2004年7月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惠州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新模具加工合同附页》,约定由原告丘某某按合同附页中的规格开发加工三套齿轮模具,模具费总额为85000元,并由原告丘某某使用该三套模具生产成品供给第一被告惠州市某公司,第一被告惠州市某公司按合同要求预付了模具费总额的40%作为订金(即34000元),原告丘某某也按合同约定的交模期限交模,原告丘某某开发加工的模具经第一惠州市某公司确认后,原告丘某某于2004年8月7日至2006年10月31日生产齿轮供货同乡会被告一。经原告丘某某与被告一双方对账确认,第一被告仍欠原告丘某某模具费51000元,2006年10月份货款37214.15元。因被告一拒不支付到期货款,经原告丘某某多次催收,第二被告郑勇、第三被告钟国伟(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均系第一被告惠州市某公司的股东)于2007年1月30日开出一张收款人为第一被告惠州市某公司的“中国银行现金支票”给原告丘某某,票面金额为37214.15元,支票账号为:49835308091001,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言明待第一被告惠州市某公司加盖公章后,跟原告丘某某一起去银行取款用于支付所欠原告丘某某2006年10月份的贷款。原告丘某某一再催促三被告处理加盖第一被告惠州市某公司公章事宜,均遭到拒绝,原告丘某某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三被告共同偿还88214.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焦点】
焦点一是:原告丘某某加工的三套模具是否需要交付给被告惠州市某公司使用及模具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焦点二是:被告是否欠原告丘某某2006年10月份货款?
【背景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但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④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的中断要受到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认为,原告丘某某要求第一被告惠州市某公司支付模具款余款51000元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在本案中,原告丘某某什么时候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对被告的债权受到侵害,原、被告对模具的余款51000元未约定支付时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双方2004年7月2日签订《承揽合同》与《新模具加工合同附页》,约定原告丘某某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5日内交模,那么原告丘某某应当在2004年8月7日交模,根据《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如何报酬的规定,原告丘某某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应当向被告主张模具款,在被告未交付模具款的情况下,原告丘某某应当知道其债权已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也应当自此时开始计算,而自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长达三年,原告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曾向被告主张过模具款,所以其要求支付模具余款51000元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间,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原告丘某某要求第一被告惠州市某公司支2006年10月的货款也不应当得到法律强制性的保护,原告丘某某提供的证据《中国银行支票》显示,首先其收款人并非原告丘某某,其次未加盖第一被告惠州市某公司的公章,故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第一被告惠州市某公司曾计划向原告丘某某支付2006年10月的货款,原告丘某某据此主张其债权,欠缺证明力,其要求支付2006年10月的货款37214.1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
【案件启示】
在民事案件中,证据的有无是是否赢得诉讼的关键所在,同时诉讼请求也不能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在本案中,我所律师抓住了这两个关键问题,最终依法维护了被代理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