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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能告错人
撰稿人 周新忠
【案件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所(2009)MS875-1766-2800号档案资料编写。
【案情简介】
卢某是广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案焦点】
杜男和卢男是否应该承担偿还9万元借款的责任?即本案被告是否适格?
【相关法律知识】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针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即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二、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一般来说,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是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的主体,而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进行判断。
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层次含义:
第一,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
第二,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义务。
此原则的产生源于当事人的特定性,所谓“无契约即无责任”,合同外第三人没有参与契约合意的形成,故不必承担合同义务,当然也不能享受合同权利。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缔结并受其约束的用于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故合同仅在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能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因此,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才是合同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另一方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者组织,如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当其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时,他们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例如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只要原告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而被告只要对原告诉讼标的有争议,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案情,认为杜男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借款人是广州某公司,并非杜男,原告起诉杜男没有法律依据。
二、虽然杜男是广州某公司的承包人,但是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业务发生的债务,应由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决结果】
经过我所律师的据理力争和依法反驳,原告认为其胜诉无望,只能申请撤诉,最后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本案就此告结。
【案件启示】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法律对谁能够作为某一案件的原告与被告是有严格界定的,这叫做当事人适格。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要找准当事人,不能乱告,否则会劳民伤财,损人而不利己。
在本案中,杜男和卢男虽然是广州某公司的承包人,但是他们是以广州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卢某借款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卢某和广州某公司才是这一借款法律关系的主体,卢某是债权人,广州某公司是债务人,依法应由广州某公司对卢某承担偿还9万元借款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广州某公司,而非杜男和卢男。卢某以杜男和卢男为被告进行起诉,请求他们返还借款,显然是错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还整出个父亲告儿子还钱的闹剧来。至于广州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可否要求杜男和卢男承担相应的责任,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