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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刘先生因澳元8000元系以现汇购入为由,要求该银行在理财产品认购中将现钞更改为现汇,产生争议后刘先生投诉,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转送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处理。该行办公室答复,刘先生以澳元现钞存入账户,购买得利宝理财产品,资金性质为现钞户。
2009年2月17日,刘先生不满上述答复,起诉到法院称,在2008年8月中旬,自己在该银行处购买理财产品“澳元-得利宝”。而银行却误将澳元现汇注册为现钞,经投诉后未果,遂起诉要求该银行支付澳元兑换人民币后,现汇与现钞差价人民币1840元。他还坚称购买理财产品的澳元,在其他银行是用人民币以现汇方式购入并经有关部门确认,交行接待人员也认可能用现汇形式购买该产品。声称业务受理通知书,是银行事后补发的。
法庭上银行辩称,对刘先生证据均无异议,但不同意刘先生的观点,认为现钞与现汇区别在于银行的运营成本不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上并无强制性规定过。刘先生持澳元现钞至银行柜面进行存款,该性质为现钞,故用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回单上也标明“现钞”,刘先生已签字予以确认,交行表示不同意该诉请。
法院认为,刘先生在交行存入澳元并购买理财产品,与交行建立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该合同真实合法,双方均应恪守。现存款凭条中记载刘先生存入了澳元现钞8000元,业务回单中也明确刘先生以现钞澳元8000元认购理财产品,且均在两份材料上签字确认。法院以为刘先生在交行处存入澳元现钞,又以澳元现钞购买了理财产品,均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刘先生主张以澳元现汇购买理财产品,但与刘先生在签字确认存入现钞的事实不符,他称购理财产品也应以现汇结算和受理业务通知书属事后补发,均无事实依据,遂法院判决对刘先生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