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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沪深三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比较(2010年08月24日锦天城编制)——初稿 | ||||||||||
比较项目 | 深圳市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天津市(滨海新区) | 单项对比 | ||||||
企业性质 | 股权投资基金 |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 股权投资企业 |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股权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机构 | ||||
企业形态 | 公司 | 合伙企业 | 公司 | 合伙企业 | 公司 | 合伙企业 | ||||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 | 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 同左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 同左 | 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符合备案条件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 |
按合伙企业法执行(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募集资金应不少于1亿元)。 | 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500万元,公司制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实质性要求相同 |
首期出资 | 不低于5000万元 | 同左 | 不低于500万元 | 不低于2000万元 | 无特殊规定 | 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符合备案条件的公司实收资本应不少于2000万元)。 | 按合伙企业法执行(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首期认缴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 | 不得低于100万元 | 深圳要求较高 |
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 | 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同左 | / (表示不适用,下同) | 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同左 | / | (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同左 | / | 天津要求较低 |
股东(合伙人)人数 |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不多于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 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 不多于50或200人 |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不多于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 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 不多于50或200人 |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不多于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 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 不多于50或200人 | 相同 |
企业名称 | 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 同左 | 同左 | 行业名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 | 同左 | 行业名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 | 名称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 | 同左 | 名称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 深圳、天津较宽松 |
法定住所(经营场所) | 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 同左 | 同左 |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 同左 | 同左 | 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在滨海新区登记注册 | 同左 | 同左 | 深圳较灵活 |
GP(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征收 | / |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 | / |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 | / | 对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余经营收益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 | / | 天津政策更合理 |
LP(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征收 | /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 | / | /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 | / | / |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税率适用20% | / | 相同 |
法人股东(合伙人)所得税征收 | / | 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 | / | / |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 | / | / |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但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 / | 基本一致 |
营业税优惠 |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
/ | 无相关规定 | 无相关规定 | 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 | 天津政策更优惠 | ||||
企业所得税 | / | 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 | 天津政策更优惠 | |||||||
深圳市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天津市(滨海新区) | 单项对比 | |||||||
企业性质 | 股权投资基金 |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 股权投资企业 |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股权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机构 | ||||
企业形态 | 公司 | 合伙企业 | 公司 | 合伙企业 | 公司 | 合伙企业 | ||||
一次性落户奖励 | 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 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
/ | 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达到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达到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 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达到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 / | 无相关规定 | / | 深沪相同,天津无此政策 | |
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 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 | / | 无相关规定 | 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 天津力度较大 | ||||
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 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 / | 无相关规定 | 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基本一致 | ||||
高管个人补贴 | 制定中,可参照适用深圳市金融人才政策 | 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40%给予补贴;对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按照20%给予补贴 | / | / | 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管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其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 上海/天津较明确 | ||||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以及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到10亿元的,对其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 | / | / | / | 上海较明确 | ||||||
本地投资奖励 | 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 |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鼓励发展的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50%标准,奖励该股权投资企业。 | / | 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在区内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区内企业还给予配套跟进投资、风险补贴和经营扶持。 | / | 天津稍多 | |||
地方性融资支持 | 鼓励商业银行在深圳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深圳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 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 / | 无相关规定 | 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 | 天津因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更有政策优势 | |||||
相关法律性文件 | 1.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关于; 3.《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 1.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2.《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 3.《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
1.《天津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2.《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3.《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
天津较完备 | ||||||
综合评价 | 深圳在市场化程度方面优势明显,门槛较高。 | 上海在经济规模、市场环境、地位方面占据优势。 | 天津方面市场环境/意识相对落后一些,但具有政策和软环境优势。 | |||||||
建议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