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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与依据
遭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后,被告应在答辩期内在专利代理人的指导下,准确寻找无效该外观设计无效的证据,提出无效请求,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的审理,作出该专利无效的决定,即可反败为胜。现举一个普通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如下:
决定号 WX3727 委内编号 6W022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 99312159.4 申请日
无效请求人 褚炎明
委托代理人 杭诚专利事务所(原杭州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尉伟敏
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人 宁波燎原灯具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 浙江省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发明创造名称 外观设计名称 甲壳虫形高钠灯
主审员 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 吴大章参审员 颜广成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26-04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
决定要点
本专利与在先申请专利产品相比较区别点均为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使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明显区分出两者为不同的产品。因此,本专利与在先申请专利所公开的外观设计是相近似的。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
针对上述专利权,褚炎明(下称请求人)于
附件1:98324306.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下称在先申请)。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被请求人于
合议组定于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本专利的授权公告共5幅视图,即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简要说明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故省略后视图。从主视图可观察到该灯的壳体背部外形轮廓为弧线,灯的尾部为竖条栅栏;灯的腹部外边延为凸起,腹部近前端设有向外凸的玻璃罩;从该灯的俯视图观察腹部形状呈椭圆形,灯的尾部上下两侧有多个矩形凸凹块,顶部为长方形凹块。本专利的外观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请求人提交的在先申请公告共6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从主视图可观察到该灯的壳体背部外形轮廓为弧线,灯的尾部为横条栅栏;灯的腹部外边延为凸起,腹部近前端设有向外凸的玻璃罩;从该灯的仰视图观察灯的腹部形状呈椭圆形。详见在先申请专利附图。
合议组将本专利与在先申请专利进行对比分析,其二者的相同点是灯的腹部形状呈椭圆形,背部外形轮廓为弧线,灯的腹部外边延为凸起,腹部近前端设有向外凸的玻璃罩。其主要区别点在于:本专利的背部的弧度比在先申请专利的背部弧度大;灯的尾部,本专利灯的尾部为竖条栅栏,而在先申请专利灯的尾部为横条栅栏;本专利灯的顶部有一长方形凹块,而在先申请专利没有。
合议组进一步分析了二者的区别点认为,虽然两产品的背部弧度有区别,但其区别并不十分明显;两产品的尾部栅栏的形状和本专利顶部的凹块也有区别,但就整个产品而言,二者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相同的。其区别点仅在于灯的尾部和壳体顶部,并不占具十分显要的部位。上述区别点尚不足以构成两产品外观形状的明显改变。由于以上区别点均为局部细微区别,不足以使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明显区分出两者为不同的产品。合议组认定本专利与在先申请所公开的外观设计是相近似的。
综上所述,因本专利与在先申请专利的产品类别相同,形状相近似,整体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一般消费者很容易将二者混淆,所以,本专利与在先申请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决定 :
宣告99312159.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